(2016)桂02执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詹安宜、揭育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安宜,揭育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执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安宜,女,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证件号:XXXXXXXX。被执行人:揭育森,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关于詹安宜与揭育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柳市民二外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揭育森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詹安宜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揭育森支付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如下款项:1、向詹安宜支付本金人民币15万元;2、向詹安宜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期之日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3750元、公告费700元二项共445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桂02执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揭育森所有的位于广西××自治区××路××单元××号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享有第二顺位的抵押权,本院的查封为第二顺位的轮侯查封。经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另案中,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202执869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揭育森的上述房产。为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优先受偿申请书,本院已将有关材料转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说明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此外,本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0日止,被执行人揭育森未按照(2015)柳市民二外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詹安宜支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揭育森名下的财产目前由另案执行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优先受偿申请书已转交另案执行法院,待该法院对财产处置后进行执行款项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程序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柳市民二外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案轮候查封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揭育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柳市民二外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锦源审 判 员 陶柳南审 判 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晓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