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幸发现与张庆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发现,张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辛发现,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内蒙古辽通市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辽通市。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张庆良,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马官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2民初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庆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给付申请人货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辛发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8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