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晓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君,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285号公诉机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张晓君,男,1966年10月2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晓君犯盗窃罪,经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吉032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人张晓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亦无被执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