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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罗德琴翁春宇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罗德琴,翁春宇,罗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47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负责人吕中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德琴,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翁春宇,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罗德彬,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告罗德琴、翁春宇、罗德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罗德琴、翁春宇、罗德彬逾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4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耀华审 判 员  李文静代理审判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桂振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