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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澄与赵正斌、沈阳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澄,赵正斌,沈阳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澄,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旸,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斌,男,1963年9月7日,汉族。原审被告:沈阳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号17A-15。法定代表人:涂振瑞,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澄因与被上诉人赵正斌、原审被告沈阳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10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澄称:请求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1038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本案两个被告,上诉人刘澄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原审被告沈阳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均不在沈阳市浑南区,故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赵正斌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被告沈阳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浑南新城派出所报警情况登记表,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在沈阳市浑南区新南站附近尚盈郦景小区受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敏审 判 员  赵梦辉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家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