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若怯与张汝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若怯,张汝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678号原告:张若怯,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华,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汝乾,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若怯诉被告张汝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若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葛春艳书 记 员 徐 静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