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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若怯与张汝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若怯,张汝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678号原告:张若怯,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红华,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汝乾,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若怯诉被告张汝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若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宋军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葛春艳书 记 员 徐 静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