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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姜蒙蒙、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蒙蒙,王胜利,李业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蒙蒙,女,1990年7月1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龙,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495。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付生,男,1954年2月8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利,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方城县。原审被告:李业生,男,1989年11月2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方城县。上诉人姜蒙蒙为与被上诉人王胜利、原审被告李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蒙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信龙、贾付生,被上诉人王胜利、原审被告李业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姜蒙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周 飞审判员  张继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