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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东邦犯滥发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被告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04刑初135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男,李东邦,男,生于1973年2月8日,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绵阳市游仙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邦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军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东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李东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雇佣人员至绵阳市游仙区玉河镇共和村1组,对其在村民处购买的林木进行采伐,并出售牟利。案发后,经绵阳市游仙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李东邦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4.2148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东邦违反森林法规定,滥发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其到案发现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现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人曹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李某、李某某1、贺某某、张某某、顾某某、杜某某证言,被告人李东邦供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其购买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东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国家的森林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邦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