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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永德与孟祥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德,孟祥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3117号原告张永德,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被告孟祥川,男,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人,住该村。。原告张永德诉被告孟祥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祥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6年4月1日,被告孟祥川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祥川给付原告张永德借款12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孟祥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