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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富忠与被告陈侠英、陈春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忠,陈侠英,陈春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3114号原告:刘富忠,男,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临沂市沂水县夏蔚镇东良村村民,住该村38号。被告:陈侠英,女,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曹西村村民,住该村21号。被告:陈春田,男,成年,郯城县高峰头镇曹西村村民,住该村。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龙,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富忠与被告陈侠英、陈春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栗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陈侠英、陈春田于2017年7月22日前返还原告刘富忠彩礼款3000元;二、原告刘富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刘富忠与被告陈侠英、陈春田之间别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刘富忠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