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31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德宏州恒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荣华、张荣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宏州恒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张荣华,张荣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德宏州恒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法定代表人:杨福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荣华,男,汉族,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被执行人:张荣省,男,汉族,现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本院在执行德宏州恒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荣华、张荣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荣华、张荣省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