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邢某与韩某 合同纠纷 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河北志科通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韩久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582号申请人邢某被执行人河北志科通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久升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4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裁定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荣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孟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