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民初4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歙县友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歙县友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458号之二原告:歙县友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深渡镇。法定代表人:吴启龙。被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南山景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捷。原告歙县友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万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歙县友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歙县友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歙县友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22元,减半收取计19,011元,由原告歙县友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建徽人民陪审员 汪建军人民陪审员 吴长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