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涛与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薛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215号原告:张涛,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翠红,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系原告之母。被告:薛鹏,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陪审员  孟巍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二日书 记 员  李汭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