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1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钟松林、陈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松林,陈东,朱肖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钟松林,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住该镇江。被执行人陈东,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现住灵山县。被执行人朱肖玲,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申请执行人钟松林与被执行人陈东、朱肖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72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6)桂072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东、朱肖玲履行以下义务:1、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钟松林借款本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钟松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66元,并共同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东、朱肖玲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东名下有于2007年11月8日登记注册的车牌号码为桂N×××××的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现已报废,不能处置。另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土地、房产、工商等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陈东、朱肖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钟松林,申请执行人钟松林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东、朱肖玲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执行,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案件暂无法执行结。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本院恢复对本院(2016)桂072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廼海审判员  刘玉材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