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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鑫海精纺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鑫海精纺股份有限公司,刘宏云,段素香,张勇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196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被告: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素香,董事长。被告:河南鑫海精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云,董事长。被告:刘宏云,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段素香,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勇军,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河南鑫海精纺股份有限公司、刘宏云、段素香、张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家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