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灵宝市金瑞选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金瑞选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文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457号原告:灵宝市金瑞选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城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五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文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口头坝乡口头坝法定代表人:何定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灵宝市金瑞选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县鑫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灵宝市金瑞选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灵宝市金瑞选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齐国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肖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