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吕建成与杨绍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成,杨绍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758号原告吕建成。被告杨绍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成与被告杨绍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吕建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建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00元,原告吕建成自愿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雨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