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危某甲抢劫、故意伤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危某甲,男,1995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6年12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拘留十日。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危某甲抢劫、故意伤害盗窃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8日以临检公刑诉字(2017)1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罪2016年7月14日下午14时45分许,被告人危某甲驾驶汽车在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红十字医院附近碰见,正在去往红十字医院的被害人傅某1,因之前危某甲与傅某1有矛盾,故危某甲驾车将傅某1追至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金巢花园旁巷子内,持长砍刀将傅某1砍伤。经鉴定,傅某1伤情为轻伤二级。二、抢劫罪2016年8月5日凌晨2时40分许,危某甲伙同“伟伟”等三人,持砍刀到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动力联盟”动漫城内前台处,将被害人丁某交给前台处准备充值游戏币的150元钱抢走,后驾驶一辆黑色本田牌轿车离开。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王某、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傅某1、丁某的陈述;7、被告人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危某甲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伙同他人持刀劫取被害人财物15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危某甲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之前是和丁某有债务,那天是问他要债。经审理查明,故意伤害罪:2016年7月14日下午14时45分许,被告人危某甲驾驶汽车在抚州市临川区临川大道红十字医院附近碰见正在去往红十字医院的被害人傅某1,因之前危某甲与傅某1有矛盾,故被告人危某甲驾车将傅某1追至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金巢花园旁巷子内,持长砍刀将傅某1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傅某1因外伤致体表单个创口长度达10.0cm,多个创口长度累计16.5cm,伤情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6日被告人危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傅某1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并对其予以刑事谅解。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危某甲因吸毒被抚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6日将其由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傅某12016年7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归案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0日危某甲因吸毒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长岭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当时拘留在抚州市拘留所。于2016年12月26日将其由行政拘留转刑事拘留。(3)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危某甲,男,1995年09月01日出生,案发时系成年人。(4)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危某甲因吸食毒品2016年12月20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拘留行政十日。2、鉴定意见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赣博中司某中心[2016]伤鉴字第S2177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7月15日被鉴定人傅某1的身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3、辨认笔录(1)傅某1辨认出危某甲是用砍刀砍伤他的男子(2)徐某辨认出危某甲是持刀将傅某1砍伤的男子。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4日下午15点30左右,傅某1骑摩托车带着他去红十字医院看病,傅某1就看见一名男子对他说快点走,说那名男子以前打过他,怕他还会打他,于是傅某1就骑摩托车带着他往金巢大道方向开,那名男子就开着一辆无牌桑塔纳轿车在后面追,当摩托车骑到金巢大道457号门口时,那名开桑塔纳的男子就把车将他们逼停后,摩托车就倒在地上,傅某1就跑,那名开桑塔纳的男子就从车内拿出一把砍刀追傅某1,(那把砍刀长约60公分、宽约10厘米)。他躲在一旁,过了几分钟,傅某1走了就回来,身上和脚上全是血,然后他就把傅某1送到了红十字医院。5、被害人傅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4日下午14时45分左右,他骑摩托车来到红十字医院看眼睛,下午14时50分左右看到危某甲和他的车子,因之前我与危某甲有些过节,然后他就骑摩托车跑,危某甲就开车追。骑到金巢大道金巢花园旁超市门口时他就停了下来,危某甲也下了车,他当时随手拿了一个簸箕,危某甲手中拿了一把带柄的长刀,他当时用簸箕想把对方手上的长刀打掉,但是没有。反而被他用长刀砸到左脚根部,当时鞋子都劈烂了,之后他又用长刀向他砍来,他就用右手档,然后就被砍到了右手的无名指和小拇指,朋友徐博友打他妈妈电话,然后报警,之前因危某甲用遥控的方式骗取了很多游戏机的分(近2000元),后他就与几名朋友抓住他打了一顿,怀恨在心。6、被告人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他抚州市临川大道红十字医院附近碰见一名男子骑摩托车载着“荣某”去红十字医院,他就开车去追他。当追到金巢大道原酸菜鱼一条街的时候,对方骑的摩托车停了下来,他停车从车山拿了一把砍刀下来,对方见他拿刀就从附近捡了一把撮箕往附近的一条巷子内(金巢大道金巢花园旁的巷子)跑,他一直追着他到追到巷子内,之后用砍刀往他身上砍,对方用手挡了一下,接着他又往他脚上砍了一刀。砍完了之后就跑了,砍他是因为之前他和朋友“椰嘴”在凤凰城的凤凰网吧内玩游戏机套钱出来被“荣某”等人发现了,被他们打了一顿,于是他就怀恨在心。向“荣某”砍了两刀,一刀往他身上砍被他用手给挡了,另外一刀是往脚上砍了一刀。被告人危某甲向本院提交了收条一份、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傅某1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并对其予以刑事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甲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人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某甲构成抢劫罪。经查,被告人危某甲和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丁某打动漫的时候曾经在向危某甲借款200元,但丁某对此予以否认。动漫城的营业员也证实当天危某甲在柜台前向丁某问债,谈到之前纠纷的1000元补偿款,但丁某称该1000元已经给了危某甲。目前丁某和其他同案犯均未归案,不能核实债务情况。丁某是否欠了危某甲的钱?欠的是什么钱存疑。从存疑有利被告人角度出发,对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某甲构成抢劫罪的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晏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