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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吉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法定代表人:胡高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宁国市新高新钢球衬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高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6)皖188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奥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吉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被上诉人新高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高文及委托诉讼当事人李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奥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新高新公司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一、新高新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奥博公司要求换货应当得到支持。二、原审法院认为质量问题系独立诉请,不予审理错误。新高新公司辩称,一、新高新公司供应的货物质量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新高新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交货义务,根据双方买卖合同约定,货到五日内买受人按照国标进行检验,可见双方明确约定质量检验期为货到五日内,一审中奥博公司陈述的收货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因此其应在12月16日前提出书面异议,但新高新公司在12月24日才接到对方异议通知,约定的检验期已过,视为产品质量合格;二、本案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奥博公司以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新高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或者另案起诉;三、虽然合同约定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为新高新公司的义务,但一审中新高新公司已明确同意开票,法官也书面释名要奥博公司开具发票的信息,奥博公司拒绝提供开票信息,导致新高新公司无法开票,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已成就,因此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综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奥博公司应当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高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奥博公司立即支付余欠货款2838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7680.9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25日,新高新公司(出卖人)与奥博公司(买受人)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标的物为各种型号的中铬球、锻,总价款405450元(含税费),合同生效10日内到货;质量标准Cr≥3.5……,按国标检验,由买受人检验,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标的物所有权自到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签订合同时付30%定金,货到检验合格,出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7日内付50%,余款20%货到六个月内付清;按合同迟付货每天罚1‰违约金,迟付货款每天罚1‰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奥博公司依约支付了121635元定金,新高新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依约发货,奥博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过磅并签收全部货物,但未再付款。庭审中,奥博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吉盔称其于2015年12月15日接到实际用货人山河公司的通知后当日即向新高新公司电话提出质量异议,但新高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高文称其于2015年12月24日或25日才接到奥博公司的质量异议通知,后随即派员去现场核实,同年12月28日经检测质量标准符合合同约定。诉讼中,奥博公司申请追加山河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要求对案涉货物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庭审后,新高新公司表示其愿意依约补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并称其多次电话请求奥博公司提供相关开票信息均被拒,法院遂于2017年1月10日书面通知奥博公司,限期提供相关开票信息,否则视为放弃先履行开票义务抗辩权,但奥博公司于同年1月21日回函称因货物质量存在争议而不愿提供开票信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是否应当追加山河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奥博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在本案中能否对抗新高新公司的给付货款请求权,是否应当对案涉货物质量进行司法鉴定;3.奥博公司提出的先履行开票义务的抗辩意见能否成立。关于是否应当追加山河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认为,本案所审理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新高新公司和奥博公司,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即使山河公司是该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的实际使用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也仅与奥博公司成立了合同关系,而非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故山河公司既对本案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也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对奥博公司提出的追加山河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关于奥博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在本案中能否对抗新高新公司的给付货款请求权,是否应当对案涉货物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审理认为,第一,新高新公司与奥博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为五日内,奥博公司实际收货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其虽称在同年12月15日即向新高新公司电话提出了质量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而新高新公司认可奥博公司提出异议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4日,故已超出上述约定期限,依法应当视为买受人付款条件之一“货到检验合格”已经成就;第二,本案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奥博公司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新高新公司承担更换货物的违约责任,系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反诉或另行起诉,且本院在庭审中就此已向奥博公司明确释明,故对其该项诉讼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此,案涉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对奥博公司提出的相关司法鉴定申请亦不予准许。至于奥博公司提出的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货物所有权在其付款前仍属于新高新公司,故应当换货的意见,因该条款系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约定,新高新公司可以依此主张取回标的物,但其诉讼请求系给付货款而非取回货物,虽其在诉讼中曾提出退货的调解意见,但因奥博公司仅同意换货而不同意退货而无果,因此奥博公司据此单方要求换货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奥博公司提出的先履行开票义务的抗辩意见能否成立,审理认为,虽然新高新公司与奥博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另一项付款条件为出卖人出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且新高新公司在庭审前确系无正当理由未出具,但其在诉讼中已经明确表示愿意出具,后经法院书面释明,又因奥博公司拒不提供开票信息而致新高新公司开票不能,属于奥博公司不正当阻止该条件成就,依法应当视为该条件已成就,故对该项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新高新公司与奥博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奥博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全部货款,故对新高新公司要求奥博公司清偿尚欠货款28381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新高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然合同对此有约定,但因在本案判决前,新高新公司未能依约先行履行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的合同义务系不可归责于奥博公司的原因,即奥博公司付款条件在此前并未成就,其拒付货款行为依法不构成逾期付款违约,故对新高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判决:一、奥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高新公司货款283815元;二、驳回新高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2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542元,由新高新公司负担1542元,奥博公司负担7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对一审证据的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审证据及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货物按国标检验,由买受人检验,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故双方已就货物质量异议期限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奥博公司实际收货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其称在同年12月15日即向新高新公司电话提出了质量异议,但无证据证实,故已超出上述约定期限,依法应当视为买受人付款条件之一“货到检验合格”已经成就。据此,奥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新高新公司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审判决奥博公司向新高新公司支付货款283815元符合法律规定。如奥博公司有证据证实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奥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32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奥博耐磨铸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 烈审判员 马庆松审判员 汪令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