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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李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负责人:柳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68年2月1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70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周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德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西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