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1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菊芳与卿建军、王利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菊芳,卿建军,王利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李菊芳,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卿建军,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王利佳,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菊芳与被执行人卿建军、王利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卿建军、王利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8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