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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潘扬杰与杨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扬杰,杨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24号原告:潘扬杰,男,生于1972年1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兆伟,男,生于1974年1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潘扬杰与被告杨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潘扬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兆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扬杰撤回对被告杨兆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潘扬杰负担。审 判 长  高 鸿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人民陪审员  王开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