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潘扬杰与杨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扬杰,杨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124号原告:潘扬杰,男,生于1972年1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兆伟,男,生于1974年12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潘扬杰与被告杨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潘扬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兆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扬杰撤回对被告杨兆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潘扬杰负担。审 判 长 高 鸿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人民陪审员 王开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