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执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兵、邓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邓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兵,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邓东明,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李兵与邓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兵根据(2016)桂0481执3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邓东明偿还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返还申请人预交的诉讼受理费3100元、财产保存费1320元。经过“四查”、“两查”,查实被执行人邓东明有位于盛世东方小区1栋3单元7层3-701号房。该房屋面积81.57㎡已经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岑溪支行16.9万元,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查封。由于房屋现在处置条件不成熟,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李兵的意见,其同意暂时不处置,因此,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部分未得到实现,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