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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恢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国盛典当有限公司、天津国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国盛典当有限公司,天津国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敏,李桂敏,贾文起,李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恢3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国盛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桂敏。被执行人贾文起。被执行人李德江。案由:借贷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国盛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桂敏,贾文起、李德江、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5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恢365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解决中,申请人自愿撤消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5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存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