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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与刘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刘雪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577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修正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修远,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华,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诉律师。被告:刘雪琴,女,汉族,1991年4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区三社。身份证号码:×××.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委托特邀调解员陆永达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