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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孝义市顺得旺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商华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义市顺得旺商贸有限公司,中商华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2800号原告:孝义市顺得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法定代表人:刘成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商华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光,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孝义市顺得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华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孝义市顺得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商华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600.4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45600.44元。审判员  张越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