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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2190号原告:曹某某,女,住肇东市。被告:于某某,男,住肇东市。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经亲属劝说已和好。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濮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亮书记员  赵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