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刑更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文双抢劫、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91号罪犯张文双,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9)新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08年6月9日起至2020年6月8日止。宣判后,2009年1月21日入狱服刑。2012年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文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文双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间,伙同他人在辉县市常村镇持刀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得现金17000元,手机二部,盗窃摩托车二辆,总价值6880元。该犯犯数罪、主犯。罪犯张文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次,监狱级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文双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