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欧阳长陶、上官智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长陶,上官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长陶,男,1963年4月2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上官智平,男,1983年10月3日生,汉族,吉州区人,住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长陶与被执行人上官智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上官智平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2869.12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293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官智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表示已知道本案将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