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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军与被申请人张洪刚、马伟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张洪刚,马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495号被申请人:赵军,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北园小区67号楼3单元101号。被申请人:张洪刚,男,汉族,1980年7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东风东路1300号院536号。被申请人:马伟伟,女,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杏园26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赵军与被申请人张洪刚、马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6)鲁1402民初278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洪刚、马伟伟的银行存款38万元的冻结或相应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曹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