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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萍、季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萍,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何萍,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季芳,女,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何萍与被执行人季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萍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季芳向申请执行人何萍支付欠款6236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何萍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1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6)鄂0103执2050号案由:合伙协议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何萍被执行人季芳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马露2017-6-22校对人(即主审人):马露拟印份数: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