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11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定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11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定君,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于湛江市遂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遂溪县,于2006年1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辩护人钟志鹏,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莫涵,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定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定君及其辩护人钟志鹏、莫涵,被害人周某1的委托代理人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定君驾驶一辆丰田飞度小车(临时车牌号码C13Y64,现车牌号码粤C×××××)搭乘李某、杨某1到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沙墩村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门口附近张贴广告,李某下车张贴,陈定君在车上等待。不久,李某被周某1等人持械追打并逃回车上。李某逃回车上后,周某1等人继续持械阻拦敲打小车,导致小车前挡风玻璃、车头盖等多处受损。被告人陈定君遂驾车逃离,在此过程中,周某1被该车撞倒在地。经鉴定,周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七级。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定君因生意纠纷故意伤害周某1身体健康致其重伤,虽有防卫性质,但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定君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定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但提出其当时只想离开现场,并非故意开车撞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一、被告人陈定君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主观上明显属于过失。理由:1、本案能证明被告人陈定君主观上是故意的证据有当时围打汽车的曾某、吴某、黄某1的证人证言及受害人周某1的陈述,但曾某、吴某、周某1的口供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黄某1与周某1存在密切关系,且口供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应采信;2、根据被告人陈定君及车上人员李某及杨某1的口供,被告人陈定君主观上亦不存在故意;3、从受害人周某1肱骨受伤的伤情判断,被告人陈定君主观上应为过失。二、受害人周某1被鉴定为重伤的鉴定意见所依据的送检材料来源不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受害人周某1的损伤程度应为轻伤,而陈定君主观上属于过失,亦不构成任何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定君和本案的证人李某、杨某1均是湛江市遂溪县梦之旅旅行社的员工。2015年3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陈定君驾驶一辆丰田飞度小车(临时车牌号码C13Y64,现车牌号码粤C×××××)搭乘李某、杨某1到湛江市麻章镇沙墩村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门口附近张贴广告,李某下车张贴并用手喷漆覆盖竞争公司广告的联系电话,陈定君在车上等待。不久,李某被多名男子持械追打并逃回车上。李某逃回车上后,追打李某的一帮人继续持械阻拦并敲打小车,导致小车前挡风玻璃、车头盖等多处受损,李某口袋内装着的一台iphone5黑色直板手机亦被打裂屏幕。被告人陈定君驾车与李某、杨某1逃离的过程中,小汽车撞到被害人周某1的右肱骨部位,将周某1撞倒在地。经鉴定,周某1右侧肱骨外科颈及头部粉碎性骨折,右肩周肌肉明显萎缩,右肩关节活动明显受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七级。经鉴定,李某被伤致左大腿挫伤面积为40c㎡,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涉案小汽车前挡风玻璃1块,现值750元;车头盖2处修复费250元;ipone5黑色直板手机壹台(屏裂),二手机市场价1500元。鉴定标的于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2015年7月17日,侦查机关扣押了涉案的小汽车(粤C×××××)。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定君的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犯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被害人周某1、证人李某、杨某1、黄某1、黄某2、曾某、吴某的人口信息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被害人、证人的基本情况,其中被害人周某1,证人吴某有吸毒行为。3、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定君于2016年3月17日17时被遂溪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抓获。4、违法犯罪查询证明、(2006)遂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定君于2005年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1月4日刑满释放。5、警情信息表,证实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21时27分通过电话向110报警。6、湛麻公(瑞)扣字[2015]092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车辆信息,证实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17日扣押涉案的小汽车(粤C×××××),车主白伟民。7、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意见已书面通知被告人陈定君和被害人周某1。8、被告人陈定君供述与辩解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31日晚上9时许,我与李某、“蓝某”三人开着一辆金香槟色的本田飞度(当时还是使用的临时牌粤C×××××)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沙墩村,停车在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路口(我不知道那里的路名,只知道停车的位置边上有一个变压器,还有一排出租自行车)。到了那里后,李某下车贴公司广告,过了不久,李某被十多名持木棍、伸缩棍、铁棍的人追赶着走向小汽车,“蓝某”开车门让李某进来。李某进来后,有五、六个人围在我的车头,他们当中有人拿着木棍,也有人拿着伸缩棍,有人用木棍和铁棍敲车前盖和档风玻璃,怕被打,我慌忙驾车逃跑,在驾车逃跑的过程感觉有碰撞到东西,第二天别人才告诉我是撞到人了。9、证人李某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31日下午约15时许,我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沙墩村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大门附近的路边为“友谊快线”公司贴海报,我贴广告的地方还有“高校联盟”和“高校快线”的广告,我贴广告的时候就有一位花名叫“芝麻”的男子和一位身高约180厘米的男子过来对我说,不能在这里贴广告,还恐吓我,说如果我还在这里贴广告就打我。我不理他,我贴完后就离开了。晚上21时许,我和我朋友陈定君、蓝某三人开车(临时车牌号码是粤C×××××)经过我贴广告的地方,发现有人将我下午贴的广告撕下来,虽然我没有看清是谁撕的,但是我明白就是下午警告我的那些人撕的,于是我就用喷漆喷了他们广告的联系电话,后来我一个人准备在广东海洋大学做宣传的时候,看到“芝麻”用手指指了一下我,我回头一看,有十几名男子向我冲过来,其中有五六名男子手上拿着木棍、铁棍或伸缩铁棍,他们冲上来之后就殴打我,我全身多处被打伤,他们打我的时候我就往泊车处跑并逃上了车,那些男子追上来把我们车的挡风玻璃打坏,车头也被他们打坏,后来我朋友陈定君开车带我们逃跑,慌乱中撞到了一名男子。当时我们报了警,但是我们不敢过来,也找不到派出所的位置,我回家之后,发现我放在左侧裤袋的一部黑色的iphone5手机的屏幕被打坏。证人李某通过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不同组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辨认出吴某(4号相片)就是“芝麻”;开车的是陈定君(4号相片);同车的是杨某1(2号相片)。10、证人杨某1(曾用名杨合仔,绰号“蓝某”)的证言:2015年3月31日21时许,我与陈定君、李某三人驾驶着一辆本田飞度(车牌号码是粤C×××××)到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附近地区为公司贴广告,陈定君开的车,我坐在后排,到了之后李某一人下车,不久我在车里看到李某在变压器前面二三十米的位置被两三人追,那些追他的人有的人手里拿着铁管,铁管长约1米,陈定君也看见了,之后陈定君开车去接李某,在自助租自行车的地方,李某上了车的后排,接着就有很多人围着我们的车,就有人敲车的前面,后来陈定君就开车往前走,我听到玻璃碎的声音,我当时也看见有人砸到了车的前挡风玻璃,但是我在车里面没有看清是谁砸的,后来我们开车离开了,因为我坐在后排,我不知道是怎样开车离开的。当时我坐在车上,感觉好像撞到东西,但是没有看到,直到第二天才知道我们离开的时候开车撞到了人。11、证人黄某1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31日晚上21时许,我与曾某(阿达)、黄某2、吴某(外号“芝麻”)四人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沙墩村宜好商店旁边,有人接到周某1的电话,得知有人在喷我们的广告了。大家都说去看看,我跟阿某1一起沿学院路往北走,发现周某1在学院路与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大门前的无名路交叉路口处往学院路北一点点的位置与两名男子扭打在一起,我就说:“阿某1,上去。”曾某就跑上去,他们四人就扭在一起,当时他们四人的附近还有一辆金黄色的无牌的本田飞度牌小车,我也跑上去叫他们不要打,突然那辆飞度小车往后退刹停再往前加速,将周某1撞倒,当时我看到周某1被撞得飞起后摔倒在地,但是我没有看到周某1被撞到什么位置,周某1被撞倒后,那两名与周某1扭打在一起的男子就上了车,后来黄某2与吴某也上来,他们站在车的旁边,阿某1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拿的棍子砸了那辆小车的前挡风玻璃,不知道是否还打到其他地方,接着我发现那辆小车前后移动,我就对阿某1等人说:“不要理他。”后来那辆小车就掉了个头沿学院路往南离开了,我就回周某1被撞的位置报了警,黄某2将周某1送到了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后来又将周某1转到了坡头区中国南海石油西部医院去治疗,今天周某1已清醒,我才来派出所反映当时的情况。我跟周某1他们都是朋友关系。周某1被撞时,我离他只有几米远。当时是晚上,但是有路灯,能看清楚。当时有很多人在看,当时周围有很多商店正在营业。12、证人曾某(绰某)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31日晚上21时许,当时我与黄某1、吴某(芝麻)、黄某2四人站在湛江市麻章区沙墩村宜好商店前面,黄某2接了周某1(阿波)的电话,说有人喷了我们的广告,后来黄某2和芝麻一起从博文公寓往学校的方向走,我和黄某1在宜好超市的十字路口位置,不到十秒钟,我看到两个男子在宜好超市的十字路口位置殴打周某1,还有一名男子在小车上,黄某1就叫我过去帮忙,我就冲过去,当时情况很紧急,我就拿了一根伸缩棍敲对方一个身高约173厘米的男子的右手手臂部位,他们两人就往车上跑,说:“妈的,打我,撞他。”小车就往后退,加速撞过来,我跑得快,没有撞到我,撞到了周某1,我就说撞了人还想跑,我想拦他们拦不住,就用伸缩棍敲了他们小车的前挡风玻璃两下,后来他们就直接开车往沙墩村村口方向离开了,我们送周某1去了医院。我只看见其中一名男子,那名男子年约三十岁,戴着一条金项链,身高约173厘米,偏瘦,短头发,圆脸,讲白话,其他人没有看清楚。小车没有车牌,其他的没有留意。我所持的伸缩铁棍的特征:伸缩铁棍共三节,粗约2厘米,伸长的时候长约40多厘米,收起来长约20厘米。当时现场有很多人在看。13、证人黄某2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31日晚上21时许,当时我与黄某1、曾某、吴某(芝麻)四人在宜好商店前面,与我同在高校联盟工作的周某1打电话跟我说,有人喷我们的广告,我就跟他们说我们去看看,接着我与吴某两人就沿着博文公寓里面通道往寸金学院方向走过去,在博文公寓通道里面就听到很大的刹车声,我们就往回走,吴某比我走在前面,走到宜好商店前面的电箱位置时,发现周某1躺在一辆小车车头前,一动不动,车旁边还有一个人开着小车后排车门,曾某敲了一下小车的车头,我看那个人想往曾某去的样子,我大声喊了两声:“干嘛,干嘛。”那名男子就上车了,他们马上后车,就开车往沙墩村路口方向离开了,我打电话报警,接着又开车将周某1送往中心人民医院。黄某1是我堂弟,与曾某是朋友关系,与周某1、吴某等是同事关系。当时现场有路灯,能看清楚。我只看到曾某敲了一下车头,没有看到是用何物品敲的。当时现场周围有很多人在看,但是我不记得他们是谁。14、证人吴某(绰号“芝麻”)证言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31日晚上21时许,当时我与黄某1、曾某(阿达)、黄某2四人站在湛江市麻章区沙墩村宜好商店前面,黄某2接了周某1打来的电话,说有人喷了我们的广告,后来黄某2叫我们过去看看是谁,我和黄某2一起走到博文公寓里面的小巷中的小楼梯时,我听到有刹车声,我掉头回来看了一下,看到有很多人往学院路处的一个交叉路口看,我就走了出去,在宜好商店门口看到一辆香槟色无牌的本田飞度小车往后倒了一下,加油往前,右边车头将周某1撞到,周某1飞了起来后摔在地下,阿某1拿一根伸缩棍敲了小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来我感觉是有人想下车,我就冲了过去,小车倒车,我闪了一下,我就拿伸缩棍敲小车的右后门的玻璃,没有敲烂,后来小车继续倒车,接着开车往沙墩村路口的方向走了,后来我们将周某1送往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我与周某1、黄某2都是同事,与曾某、黄某1是朋友关系。周某1被撞飞起来时,我离现场有三四十米。那辆小车的特征:是一辆香槟色无牌的本田飞度轿车。对方车上有三名男子,司机没有看清楚,有一名男子二十多岁,短头发,身高约175厘米,中等身材,圆脸,我知道他是遂溪县人,我以前见过他,另外一名男子没有看清楚。我持的是三节的伸缩铁棍,伸长时约60厘米,收缩时约20厘米,我是用来防身的。当时我看到他们开车撞了我的同事,我一激动,没有多想就敲了一下小车的玻璃。我看到阿某1用伸缩铁棍敲小车的前挡风玻璃,没有看到他打到谁,但是我看到小车的前挡风玻璃烂了。当时现场有路灯,能看清楚。当时现场周围有很多人在看。15、被害人周某1陈述的主要内容:2015年3月31日晚上9时许,我在麻章镇沙墩村金芙蓉公寓准备到外面散步,当我下到楼下时,我就看到有两名男青年用喷漆喷我单位的宣传单(我单位将宣传单贴到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周围的电线杆,出租屋墙壁等地方,用来宣传我单位的业务),我看到他们喷漆后,我就打电话给我的同事“阿某2”,我对“阿某2”说又有人来喷我们单位的宣传单(因为他们之前也喷过几次),“阿某2”就叫我先过去问他们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要喷我们单位的宣传单。于是我就朝他们走过去,这时他们正准备上一辆暗色的飞度小汽车,我就叫住他们,叫他们等一下,喷我单位的宣传单是什么回事,他们就开始骂我,我也骂回他们,这时他们两人就冲过来殴打我,我就还手和他们两人扭打了起来。这时,我另一个朋友“阿某1”见到我和他们扭打起来后,“阿某1”也冲过来帮我,我并不清楚“阿某1”是否有殴打到他们。这时,他们中另一个坐在飞度小车里的男青年就驾驶着小车从我的右侧面向我撞过来,我被撞飞倒在地,然后我就晕倒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被撞时,“阿某1”、“阿某3”和“芝麻”在现场看到,还有一些路人看到,但我不认识。那三名男青年我不认识,但我的朋友“芝麻”认识他们。他们都是遂溪县人,都是在遂溪的“梦之旅”工作的,“梦之旅”和我单位也一样,都是做湛江—珠海路线的客车生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活)字[2015]56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周某1右侧肱骨外科颈及头部粉碎性骨折;右肩周肌肉明显萎缩,右肩关节活动明显受限。鉴定意见:周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七级。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活)字[2015]4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被伤致左大腿挫伤面积为40c㎡。鉴定意见: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8、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湛麻价认字[2015]050号《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意见:涉案小汽车前挡风玻璃1块,现值750元;车头盖2处修复费250元;ipone5黑色直板手机壹台(屏裂),二手机市场价1500元。鉴定标的于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19、湛麻公(瑞)勘【2015】23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反映本案现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镇沙墩村博文公寓与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之间的十字路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定君在李某遭到多人持械追打,其所驾驶小汽车亦被打砸的情况下,为避免人身、财产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驾车与同事李某、杨某1逃离,属紧急避险,其驾驶车辆不注意安全,撞被害人周某1致重伤,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定君因生意纠纷故意伤害被害人周某1身体健康致其重伤,虽有防卫性质,但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陈定君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的指控,经查,被告人陈定君驾车撞伤被害人周某1,是发生在李某遭到多人持械追打,李某逃上其所驾驶的小汽车后,小汽车亦被打砸的情况下,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被告人陈定君驾车与同事李某、杨某1逃离,其主观意图是逃离危险现场。从被害人周某1被撞的右侧肱骨部位分析,与小汽车相对应的碰撞点在车体与被害人肱骨平高的侧面,不符合驾车用车头部位故意碰撞被害人的情形。从被告人陈定君的口供材料分析,被告人陈定君供出逃离现场时车有碰撞的感觉,之后才确定当时撞了人。因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定君犯故意伤害罪,是累犯,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定君主观上属于过失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关于受害人周某1被鉴定为重伤的鉴定意见,鉴定所依据的送检材料来源不明的辩护意见,显然缺乏依据。鉴于被告人陈定君是紧急避险情形下过失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从宽处罚。对扣押的涉案小汽车(粤C×××××),应发还小汽车所有人。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定君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二、扣押的涉案小汽车(粤C×××××),发还小汽车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陈景忠审判员  朱 武审判员  林俊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静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