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秀芳与张承慧、梁吉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芳,张承慧,梁吉坡,曹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567号原告曹秀芳,男,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台前县。被告张承慧,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台前县。被告梁吉坡,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台前县。被告曹先磊,男,汉族,1984年6月29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秀芳诉被告张承慧、梁吉坡、曹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秀芳提供的被告张承慧、梁吉坡、曹先磊身份信息不明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杨丽娜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