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程龙、安纪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龙,安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程龙,男,1990年11月1日生。被执行人:安纪全,男,1968年5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程龙与安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902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立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