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今日五金塑料电器厂与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今日五金塑料电器厂,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686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今日五金塑料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富路13号。投资人林富聪。委托代理人赖春,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梁雄辉,局长。第三人徐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今日五金塑料电器厂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徐敏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经核实被告作出的佛顺民社工〔2016〕834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正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今日五金塑料电器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今日五金塑料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今日五金塑料电器厂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梁嘉莹人民陪审员 郑绮年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令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