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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伍中伟与何昌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中伟,柯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中伟,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柯昌全,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执行伍中伟申请执行柯昌全(2016)渝0120民初27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柯昌全位于璧山区的房产,由于该房产已抵押且只有一套住房,不宜强制执行;同时,本院已支付申请人本金3271元,尚欠本金11729元未兑现。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文莉审 判 员  张 川代理审判员  杨伯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森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