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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超与管花玲、周天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超,管花玲,周天奕,周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88号之一申请人:周超,女,1970年2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管花玲,女,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周天奕,男,1990年10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周阿庆,男,1942年11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周超与被申请人管花玲、周天奕、周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管花玲及其丈夫周力(居民身份证号码,已死亡)、周天奕、周阿庆名下所有的价值为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周超及其丈夫周清平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江南春三期综合楼325号306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管花玲、周力(居民身份证号码,已死亡)、周天奕、周阿庆名下所有的价值为6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周超、周清平共同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江南春三期综合楼325号306室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