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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景富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王景富,男,汉族,1949年9月14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景富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助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