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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玉戈孟祥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戈,孟祥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刘玉戈,男,汉族,1996年8月23日生,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四委40组。委托代理人:徐一博,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雷,男,汉族,1997年8月16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王府镇王府村王府站屯。监护人:孟凡坤,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王府镇王府村王府站屯。监护人:周昌琴,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生,住吉林省前郭县王府镇王府村王府站屯。委托代理人:周恭新,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戈诉被告孟祥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崔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人民陪审员  刘丽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