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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瑞凤与李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凤,李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凤被执行人:李文彬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1734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彬在银行的存款10697元或冻结、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