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瑞凤与李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凤,李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凤被执行人:李文彬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1734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彬在银行的存款10697元或冻结、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