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4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杜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杜某,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4640号原告:李某,女,1956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美玲、蔡慧娟,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汉族,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住赤峰市。被告:杜某,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住赤峰市。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10层。负责人:周洪喜,总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以南生产科研综合楼(中核大厦5楼)。负责人:胡东昕,总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该公司职员。在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杜某、张士吉、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邮寄送达费80元,计12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怀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