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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谢鹏飞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谢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2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谢鹏飞,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王志勇与谢鹏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谢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9,000元,谢鹏飞已自动履行3,000元。王志勇未能提供谢鹏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谢鹏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谢鹏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