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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新志与被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业胜包装有限公司、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志,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业胜包装有限公司,屈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665号原告杨新志,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新光村第二组西安惠达物流有限公司临街门面房3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663160515W。法定代表人刘建青。被告重庆业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铜山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39824112Y。法定代表人周光碧。被告屈伟,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新志与被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重庆业胜包装有限公司、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其与被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被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供应木条、木封等货物。2014年后被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将外包装项目分包给被告重庆业胜包装有限公司,其在2016年7月3日、7月11日、8月6日送的价值139250.6元的三批货都是由被告屈伟代表重庆业胜包装有限公司验收货物并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的,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诉请:被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250.6元;被告重庆业胜包装有限公司、屈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屈伟的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屈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新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5(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