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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金明诉阿博格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金明,阿博格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3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许金明,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薇(系许金明之妻),住址同许金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阿博格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荷丹路288号三幢一层A部位。法定代表人:佟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谦,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许金明因与被申请人阿博格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7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许金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许金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金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