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吴喜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吴喜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079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住所地尚志市。被告:吴喜春,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诉被告吴喜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以被告去世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