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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国忠诉李国华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忠,李国华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649号原告李国忠,男,1951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国华,男。原告李国忠诉被告李国华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