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3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钱雪美与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雪美,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3041号申请执行人:钱雪美,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352号,组织机构代码:774940098。法定代表人:李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钱雪美与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4民初31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钱雪美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08.5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438元,以上共计306946.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6946.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怀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冯双德书 记 员 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