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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阮毅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阮毅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116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负责人:丁惠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禄,该司员工。被告:阮毅彬,男,住广东省中山市。本案在审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阮毅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旭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康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