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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江与尹享、江西成康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尹享,江西成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237号原告:徐江,男,羌族,1988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武县豆叩镇砚石村。被告:尹享,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康桥镇友爱村。被告:江西成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洋湖乡横洋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61075029B。原告徐江与被告尹享、江西成康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徐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成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江撤回对江西成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张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陶星书 记 员 宋佳 来源: